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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76年修改訂定

民國97年10月06日修改訂定

民國98年09月05日修改訂定

民國99年09月27日修改訂定

民國101年07月25日修改訂定

民國102年09月16日修改訂定

民國108年12月30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03月22日經臨時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的民主自治社團,攏絡中國音樂學系師生、校友 

       感情為主,舉行各類活動以維護系上一起的感覺,並藉以推廣國樂知識及資

       訊。

第三條 會址:中國文化大學曉峯紀念館資訊中心9樓。

第四條 本會會員無分年級,會員權益一律平等。

第五條 本學會敦聘中國音樂學系師長一人為指導老師。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就讀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之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產生:

       一、凡本系已繳會費之同學均為基本會員。

       二、本系之師長及系友皆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

       一、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

       二、參與學會活動並擁有各項福利。

       三、充分獲知學會訊息及瞭解學會運作。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

       一、於大一時繳交四年會費。

       二、參加會員大會以監督學會運作。

       三、遵守學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條 會員資格之消除:

       一、經學校開除或退學者,即行去除會員資格。

       二、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幹部會議提出交付會員

           大會審議,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由會長召開,並邀請輔

         導指導老師與系上教授共同參與。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於一週前公告,並通知各班會員討論及老師同意修改後之提案需

         於大會公告後三天內提出。

第十三條 會員可複決會長之決議,但須得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或由監察理事會經

         由會議之複決會長之決議,會長之決議經會員大會出席額達三分之二否決

         時,自決議後失其效力。

第十四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說明召開會議之目的,得交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

         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公開組織章程並討論修改。

         二、議決本會重要提案。

         三、複決會長之提案。

         四、審查預算並監督學會運作。

         五、選舉、罷免會長。

         六、共同議論系上優缺。

第十六條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          

         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

         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解散。

         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需陳報輔導單位核可後行之。

第四章 組織

第一節 會長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務之推行,並行使本章程所賦

         予之職權。

第十八條 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十九條 會長有下列之職權:

     一、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二、規劃組織體系。

     三、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四、擬具預算提交監理會審議。

     五、視實際情形召開及主持幹部會議。

第二十條 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之,但會長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經由決議而選

         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選舉辦法:

  • 由全體會員以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較高票數通過

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二、會長經會員選出後,非經罷免程序不得任意罷免或更換。

      三、需為本會會員,選舉於每年五月底前進行,依據一般選舉法規,按

                照領表;資格審核調查、公告、政見發表等順序進行。

第二節 幹部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文書、公關、美宣、活動、攝

           影、財務(設出納一人、會計一人)、資訊等幹部,由會長遴選之,各設組

           長一人。會長並得視實際情況做增減。

第二十三條 幹部任期一年,會長有任用罷免權。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有出席會員大會報告並備詢之責。

第三節 監督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凡在學之基本會員皆有查閱歷年檔本之權利,包含實體檔案及雲端資料。

第二十六條 監理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立法),設監理代表若干人,監督本會會務之

           運作及審查會長所提之預算。

第二十七條 監理代表之產生:

      一、各班推選一至三人。

      二、上一任會長。

      三、此項監理不得由現任系會長及幹部任之。

第四節 監察人

第二十八條 監察人為最高監察組織。

第二十九條 行使彈劾糾舉權。

第三十條 監察人之產生:

     一、監理代表主席。

     二、上一任會長。

第五章 幹部會議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為學會最高行政組織。

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各組幹部至少一人

           代表參加。

第三十三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如下:

      一、擬定學會各項計畫。

      二、報告工作計畫執行進度。

      三、提出檢討報告。

      四、編列各項預算。

第六章 財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本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榮譽會員之贊助。

      三、學校補助。

      四、各界人士、機構贊助。

第三十五條 入會費金額:

  • 當選會長應於新學期開始前,將新學年度之預算及收取金額提交監

理代表審查通過後,使得公布收費金額,開始收費。

      二、入會費金額由系學會視實際情況決議後收取之。

      三、轉學生入會費標準由該學年收費金額百分之,大二:70%、大三:

                50%

第三十六條 退費標準:

  • 凡休學、轉學可於當學期出示證明, 經系會長或副會長同意後領取退費。領取金額以入學年度所繳交會費乘以退費時之年級比例計算。各年級比例為:大一;70%、大二;50%、大三;30%、大四;10%。
  • 若經由本會及輔導指導老師開會討論決定將其退還者,對本會財務無

請求權並退會前應分擔之出資仍然須付清償之責。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實行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決議規則辦法與章程牴觸無效。

第三十八條 章程所定會議之進行,除另有法規外,依照內政部會議規則時行之。

第三十九條 章程所規定事項,經會員大會通過或修改公佈後及生效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會議議決,送課外活動組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