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產借用辦法
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校/系產借用辦法
民國111年修改訂定
1. 僅有本系會員可依規定填妥借用單借用本系校/社產,幹部及會員皆可使用。
2. 租借及歸還時,皆須有幹部在場檢查、簽名。
3. 歸還時,若有遺失、損壞之情形,將由借用人全額賠償。
4. 借用時間以一周為限,若欲辦理續借需幹部再簽名,且僅能再延遲一周歸 還,除社產006聖誕樹以一月為限。
5.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不得再借用任何校/社產。

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校/系產借用辦法
民國111年修改訂定
1. 僅有本系會員可依規定填妥借用單借用本系校/社產,幹部及會員皆可使用。
2. 租借及歸還時,皆須有幹部在場檢查、簽名。
3. 歸還時,若有遺失、損壞之情形,將由借用人全額賠償。
4. 借用時間以一周為限,若欲辦理續借需幹部再簽名,且僅能再延遲一周歸 還,除社產006聖誕樹以一月為限。
5.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不得再借用任何校/社產。